销售公司使用过的长安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是否交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6:56:34
销售公司使用过的长安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是否交增值税?在税务局办减免税手续时,税务局按财税2008 170号文件 按征收率14%减半征收增值税,合理吗?

销售公司如果是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应当征收,如果是自已使用过的应免税。

附: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如果是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