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孙伟铭案和胡斌案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8:07:12
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撞死4人,背叛死刑,罪名: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胡斌飚车案,撞死一人,赔付100万,判三年,罪名:交通肇事。区别:前者属于故意杀人,后者属于过失杀人(类似这个意思),然后我就有疑问了。孙案虽然无证,醉酒,我认为也不可原谅,但是能属于故意杀人吗?他醉酒了,属于无意识状态,虽然醉酒前他能知道以这种方法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开车,事故都是发生在醉酒后,那么他就属于无意识状态了,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算故意吗?而胡案的解释是过失犯罪,就是对将要产生的结果不可预测,我又有疑问了,胡是在清醒状态下飚车,应该属于绝对知道这种行为将可能产生危险的后果,而他还是去做了,好像这样才算故意吧?
另外,对于肇事后的处理,孙逃逸了,虽然可耻,但前提是醉酒无意识状态,而胡报案了,我认为孙情节特别严重,但参照胡案来说,判死刑是不是太重了,而且关于判定的解释似乎不合情理。

你刑法没学好啊。

首先,我国的刑法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四分法,即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有四大因素,分别为: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比如盲人、瘸子之类)
4、生理醉酒

生理醉酒的发生,与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关系密切。现代医学、司法精神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所以,我国刑法把生理醉酒和精神病人明确加以区别,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主张的理由是:①醉酒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生理醉酒的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预见,在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主观上具有罪过;③醉酒完全是人为的,也是可以戒除的。如不自觉加以控制,一旦醉酒后实施犯罪,自然应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学理分析,我通俗点跟你讲,如果都如你所说,醉酒后的行为是无意识的,判故意不妥,那么,当有人要故意杀人的时候,他一定会去喝醉,以为自己的辩解,我这是醉酒后的无意识行为,不能判我故意杀人。

孙的行为,如果他在撞到第一个人后,立刻把车停下,他顶多是个交通肇事罪,即使是酒后驾车,也罪不至死。但他没有,而是疯狂地连撞了N人,才停止。在已经产生第一个危害结果之后,他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反而继续实施,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交通肇事那么简单。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很合理也很合法。

至于胡的行为,抛开他富二代的身份,抛开他开的是好车不说,他的行为,就是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胡赔付100万,还判了3年,这个刑罚对他来说,一点也不轻。每年交通肇事的那么多,只有胡被网络炒热了,就因为他是富二代,开的是好车,众网友被他的朋友那张漠视生命的照片给惹怒,于是,胡被谴责了,大家恨不得他去死。觉得判3年不够,就应该判他死刑。那大家就呼吁修改刑法把。凡是撞死人的一律死刑。

这也就是等待合理司法解释的疑窦!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