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关于合同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8:29:55
2008年我与一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校方支付5000元押金,现在不想在那干了(找到了更好的地方),辞职时校方以合同上标明的:谁违约要向对方支付2万元。为由拒绝返还我的押金。(注:我走前校方已找好好顶替我的教师,并且学校还说不找我要那1万5就不错了)。请问校方这么做合法吗?我还有机会要回我的押金吗?
合同有效期2年 并且我提出辞职后的第二天就离开了学校但我走前校方已找好好顶替我的教师,另外学校没有给我们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1、校方要求支付押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要求校方返还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只有有服务期的和竞业禁止才可以约定违约金,你这里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校方这样做是合法的。
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问题。
您很可能无法索回5000元了。

合同有效期几年啊?一般来说结果只有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