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可以做厨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8:37:43
请问这个法律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当然可以做厨师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本月24日公布执行。日前,有关单位领导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尚方宝剑”。

昨日,省、市质监局及卫生部门的相关专家为本报读者权威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专家表示,“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今日,市质监局将召开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实施意见做详细解读。

亮点一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亮点二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从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击中的几乎都是监管软肋,而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波,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监管链条“断裂”问题,再一次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可以说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逐级往上追溯问题源头。

亮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