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所犯的罪,发现时已过追诉时效,是否要撤销缓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19:34
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
请问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所犯的罪,发现时已过追诉时效,是否要撤销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第七十三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合考虑以上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不低于五年,无论是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高于五年,故两者不存在交叉,提问不成立!
缓刑考验期所犯的罪当属于新罪,应当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