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犯罪坐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6 02:25:31
最近看了个电视,关于一个人本因偷了东西要坐牢的,最后法官判他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那为什么最后又放出来的啊?如果一个人判了死刑,又缓期三年,剥夺终身权利,那这些所谓的权利又指的是什么啊?
先谢谢你们了啦!但是你们说的所谓死刑也可以减刑,那要怎样的表现良好,怎样立功才得以减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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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监狱坐牢,一般在监狱里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法》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法》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法》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监狱法》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法》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要法院认定该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适用缓刑(判处了缓刑在监外改造,不收监)。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缓刑而非缓期。
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院就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缓期。
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而表现不好,随时都可以收监服刑,并执行已判决的有期徒刑;而对于判处缓期二年(不是三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二年内表现良好,依法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而对于表现不好又有重新犯罪事实的,缓期二年后,仍需执行死刑。
剥夺权利终身,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一般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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