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请进来。请教一个有关法律的问题。和我一个朋友有关,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2:14:17
王某与他的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后勤助理的劳动合同。第三年的时候,有一次,王某所在的公司需要对消防管道进行修理。于是王某找来到一家管道修理公司。并与对方商谈好条件,且提出,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施工方负责。合同经领导审批后同意签约。因为周六厂里机器不用运作,所以选择周六施工。周六并不属于王某的工作日。周六上午施工队焊接架空支架及法兰盘与管道连接,对施工方强调水阀要关闭,管道余水需要放干。因王某前一天腰病痛发作,周六观察施工正常后离开公司去做了理疗。就在中午再次赶赴施工现场的途中接到厂里电话,施工出了问题。水管有余水没有放干,导致余水留出损坏了其他生产设备。次日,王某的领导认为这是王某工作上的失误,对王某做出降职、降工资的处理。而王某认为这是施工队的责任。

请问这到底是谁的责任??王某不该受到处罚的是不?请懂的人告诉下吧。这事儿非常地着急
。谢谢了 万分感谢!我会加分、
现在王某所在的公司认定他是没有尽职,所以做出降职降薪的处罚。虽说有三十多年的工龄,公司断然是不敢开除王某的。那么公司这样做王某也很无奈,请问他还有什么办法么?
现在公司认定如果电器柜应在施工前用防水布包好,漏下的余水也就不会导致电器柜进水。就是因为王某在离开之前没有检查好,所以说是王某的责任。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你的朋友王某是不用承担责任的,理由如下:
1、你的朋友的公司于维修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先不说你的朋友与之签约和选任是属于职务行为,其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单单是加工承揽合同一项就可以推论你的朋友是无责任的。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加工人承担责任。只有定作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才能够承担责任。但是整件事情的经过表明,你的朋友作为公司代表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是施工人的过失造成了如下后果,显然这个过失不能算到你的朋友身上的。

2、王某的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提起诉讼,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责任。

3、但是反过头来想,对你朋友做出的降职、降工资处罚是单位内部的处罚,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的朋友无权根据这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他可以就以上的法理跟单位领导解释清楚。可以的话,也可以聘请律师出一份法律意见书来向领导说明情况。这样争取让领导明清责任,给你朋友一个公正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据你的叙述,公司对王某的处罚有失公允,从因果关系上看,是施工队处置不当,导致余水流出损坏了其他生产设备。王某的补救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仔细研究施工合同,协同公司依法追究施工队的过错责任,尽可能的为公司挽回损失,以争得领导的谅解。
2.认真分析劳动合同,为降职、降工资的处理不当寻找合法依据。
3.请求公司工会对处罚决定提出修正意见,争取在内部消化。
.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如:考勤表,看病记录,施工安排情况,等。做好进行劳动仲裁的准备。

就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对王某的处罚是没有道理的。首先:公司没有支付王某加班工资;其次,工程施工是公司与施工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施工造成损害,公司应当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最后,没有证据表明,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害和王某的不在现场有直接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即便王某在现场,也不必然能够阻止事情发生。

王某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周六上班可以视为加班,但未尽到看管的责任,也是要承担责任。至于有什么处罚,那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