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47:33
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1999年5月14日12时,郑州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刷锅店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当时该店有10余人就餐,2位监督员在向该店领班李某出示《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后,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问题有:(1)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2)厨房苍蝇密度高,一个视野内有4只苍蝇。对此,2名监督员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经李某阅后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后经卫生监督员合议认为,应依法对该店“餐具未消毒”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于是下达了《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1999年5月21日将告知书送达该刷锅店,而该店领班李某(与签收《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者系同一人)对《行政处罚事行告知书》不愿签收,卫生执法人员实施了“留置送达”。并按照程序依法下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卫食罚(99)第0239号】: (1)责令改正 (2)付款3000元。
诉讼审理过程 7月19日张某(刷锅店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该店并无李某其人以及《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均系自造为理由,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郑卫食罚字(99)第023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郑州市卫生局认为,郑卫食罚(99)第0239号卫生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适合法律准确,处罚幅度合乎情节要求,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对象是店家而不是张某个人,张某无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被告是对刷锅店进行的行政处罚,并未处罚张某个人,而张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提问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71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随之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法院对该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裁定,随之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问:
1张某为何提起诉讼?
2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是否存在问题?
3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4如果张某以刷锅店的名义提起诉讼,结果如何?

1\张某认为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2、处罚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方式”有问题,没有见证人,没有记名情况:
留置送达条件:一是留置送达的地点必须是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其从业场所;二是留置送达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三是留置送达必须要见证人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法院判决合理。因为当事人起诉主体不合格,应以单位名义起诉。

4、结果就是可能会胜诉。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回去翻番法条来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