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但公司不允许同时要求我赔偿损失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19:05
在公司做了几个月.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项目就存在问题),导致公司亏损,项目落后为由,向我要求赔偿.

当初有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未有公司盖章)

(1)向公司提交离职,是否只要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离职.
(2)公司以 因本人不能胜任工作,导致公司项目落后,亏损,为由想我要求赔偿负责,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和公司签定的是2年的合同,目前工作了.5个月左右.
要是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证据是指哪方面的呢?

1.看你们最初是怎么约定的,再看看合同,这个东西没有绝对的说法的,根据自身定
2.不能,因为本身就不是你的原因.现在好多合同不约束赔偿这部分了.最重要的是到底是不是你的工作失职.心里有数就不用怕的!

如果公司无法证明是你造成损失,他们也打不赢官司的,可你最后一个月工资可能也不好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