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在台湾曾有老兵不准结婚的命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52:38

是有类似规定的。

军人结婚必须进行审查审批,先调查了解双方身家状况。且当时还准备反攻,携家带眷影响部队战力(国*共*内*战戡乱失败,军人家眷也是因素之一,有眷属的士兵很多不想再随部队东奔西跑,乾脆阵前变节或潜逃。)还有「匪谍渗透」问题也是考虑因素。

况且从前社会早婚,很多士兵早在家乡结过婚,在两岸分治时期无法一一查证细节,「万一」反攻成功,回到家乡不就破坏社会伦理了?种种考虑下颁布陸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做管理。

戡亂时期陸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修改与大致法意情况

1952年1月5日
制定戡亂时期陸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第二条、第八条规定,除军官、军用文官、技术士官可申请结婚,一般现役士兵不准结婚。

1957年1月11日
增列第十一条,有「特殊情形」者由国防部特准结婚(一般是考虑民情,先怀孕有小孩的情况增加了,须解决纠纷)

1959年8月14日
将戡亂时期陸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改称为戡亂时期军人婚姻条例,将第三条修改为士官兵服役为未满3年,且男未满25岁女未满20岁者不得结婚。虽然已经放宽结婚规定,但是当时氛围仍充满著反攻,军方宿营管理等因素使一般士兵结婚意愿不高。

1974年12月23日
第三条修改为限定直接作战任务中、紧急防务中与军事院校生不得结婚。其实此时形同已经开放士兵结婚,加上已经讲了反攻25年都不见行动,老兵步入40-60岁,想传宗接代或想找伴安身在台湾的想法也蔓延,此条例修改也引爆大陆来台老兵结婚潮,一些同居没婚姻身份的也在此时转为正式公开。

1992年7月18日
将戡亂时期字眼去除,法规改称军人婚姻条例,申请程序同前。

资料来源:台湾社会季刊第52期
从战士到荣民---作者:林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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