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是否有文件规定个人不得使用天锅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3:37:35
我们镇政府下令:个人不得使用天锅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违者强行拆除并给予几千元的罚款。

好像是的,现在看电视是要花钱的,…国家不可能让你免费看电视…

有规定呀,只有偏远的山区才可以使用,除此之外使用都违法,要没收接收器材并罚款。

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跟禁止吃饭差不多了。中国人不知道怎样制定法律,以为法律可以随意制定呢。法律是应该依照客观事物的正确发展来制定的。 禁止个人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只是政府条文。

学习一下吧,有点历史了,可是还是明文的法律呀,至少目前没被废除。现在一般的都会拿他说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