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7:19:17
我因身体发炎医院检查查出来糖尿病 白血球12500超标(单位每年体检 但是没给看过结果,后来看档案才知道2年前早就血糖超标 医生建议复查)申请了治疗期6个月,因为我工作刚好10年好像可以申请12个月?
对于单位这种疏忽通知 造成的病情加重能申请给予补偿么?而且工作环境差 还要上夜班估计是不能在干原工作了,是否能有什么待遇?
我看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里面说的不太懂 求解。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单位没有医保 每个

1、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你的情况可以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支付如下:
工 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2年.............60%
满2年不满4年.......70%
满4年不满6年.......80%
满6年不满8年.......90%
满8年及8年以上.....100%
3、按上述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发放100%的工资。至于单位疏忽通知造成的病情加重申请给予补偿的问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好追究。但你能把医疗期的工资要回来就不错了。
4、如果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这不但合法合规,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事实上如果单位不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就属违法行为,可以作为辞职理由。
5、按上述理由辞职,一方面可以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还可要求单位在足额支付医疗期工资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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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6、 不办理国家法定的医疗保险也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