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的这种行为,为什么说不正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1:42:12
张某承包经营了本镇的机械厂,当年个人所得50万元。

同时还欠李某债务5万,并以自己价值5万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不得优先于该债务执行。

是个关于抵押权的问题,请讲解下,谢谢!

物权优先债权
税收是特殊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根据该条款,抵押权人首先应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实现债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除了今天六月一号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外,在对消费者因食品安全时造成的赔偿优先处理外,对于其它的任何权利,如你所述的抵押权等,税收是优于一切债权的。所以,税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有疑议,请参阅修正版的税收征管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