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释一下婚姻法第28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9:10:06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里面的“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句话怎么解释?这里面的子女死亡是指全部死亡还是有一人死亡?
如果老人4个子女,其中有一子已经死亡,其他三个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死者的孩子(已成年有工作)还有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一种情况,子女全死亡
2.第二种,子女都无力赡养
3.第三种,部分子女死亡(比如子女中一人死亡),剩下的无力赡养
以上三种情况,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面的子女死亡是既可能全部死亡还有可能一人死亡,视情况而定

法定的赡养义务指的是子女,“如果老人4个子女,其中有一子已经死亡,其他三个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死者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供参考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里规定的:“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句话应理解为子女死亡全部死亡,不是一个人死亡。
如果老人有4个子女,其中一子已经死亡,其他三个子女善有赡养能力,那么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没有义务赡养老人;如果三个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那么该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里规定的:“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句话应理解为子女死亡全部死亡,不是一个人死亡。
如果老人有4个子女,其中一子已经死亡,其他三个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没有义务赡养老人;如果三个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那么该死亡子女的孩子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然其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这个义务。

应该是没有的 不过这是法律上的 在道德上还是应该进行赡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