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归还欠款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说法,执行时应按哪一时间档进行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1:16:19
本金20万,判决从2006年6月2日 至 2009年6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执行时,具体应该按照几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比如 1年期?1-3年期?3-5年期?还是5年期以上?按照习惯理解应按3—5年期计算,但是被告却要求按照1年期计算。请问大家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

执行时间档进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利息计算依据:
1;你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这决定权在你,你主张就可以,你不主张就没有。可以从工资里执行,一般是不影响到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
2;按固定收入比例执行,工资越高执行比例越高,收入少则比例就少。着个比例是按当地最低收入来计算的,不固定。
3;如果之前约定一分五的利息是可以的,但是计算依照同期银行利率的倍数为依据。如果你在此前有约定的可以要求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来计算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现在执行,只能按照现在同期银行利率来执行,超出部分的利率法院不会给你主张。

应当是三年期限的利息.法律根据可以参照<贷款通则>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按照借款期限的时间计算,如借款时间是一年,则按一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时间是六个月,则按六个月的贷款利率计算。不是按支付时间来计算利率,即不按2006年6月2日至此2009年6月5日的三年时间计算,是按20万元的借期时间计算。

应当是三年期,可以和承办执行法官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