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关于出口免税申请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2:24:50
因为是会计新手,还请各位高手予以指导下面得问题。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近期要出口大量化工品,现申请出口免税(免去出口环节增值税),但目前有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此货物的报关日期是2009年9月15号,但是税务机关审批下来的免税期限是2009年9月26日—2010年9月26日,那么这批货能免税吗?因为金额较大,所以很急。

我看了下文件: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那么“免税核销申报期”具体时间是怎样的呢?我们9月15日出口的这票货的免税核销申报期是什么时候呢?
请各位回答得具体些,小女子感激不尽~~~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因些,9月15日出口的这票货的免税核销申报期分别是10月1-15日(节假日延顺)、11月1-15日、12月1-15日、1月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