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决与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53:27
事由:
岳阳一家公司在怀化的分公司将业务承包给甲,。(总公司在岳阳楼区,但分公司和案发地都在怀化。)甲又将工程承包给乙。乙雇请了几个家乡的人在其手下打工。其打工的丙在一次劳动过程中腿负伤。工程不是总公司发包的,是由怀化 的分公司发包的,也没有签什么协议,仅仅是口头协议。丙与乙也没有签什么协议,只是临时雇用的。现已治愈。疗养。估计为九级伤残。(乙、丙皆为岳阳县人)。
现乙丙因为伤残补偿达不成一致,丙现在将岳阳的那家公司告到岳阳楼区劳动仲裁庭。
请解答:
1、岳阳楼区的劳动仲裁庭是否有本案的管辖权
2、丙和总公司是否成在劳动关系。如果成在劳动关系的话,是合同关系还是临时雇用关系?两者有何区别?
1、事故的发生地在怀化
2、分公司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为它以前是怀化当地的比较大的企业,只是后来被岳阳的企业兼并。是岳阳一企业的分公司。

1、岳阳楼区的劳动仲裁庭有管辖权,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先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至法院。如果直接诉至法院,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丙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丙提起的应该是确权之诉,即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并拿不出相关证据的话(如总公司员工的工作证,工资单据之类),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本案中丙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由乙承担丙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知道乙没有资质的话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二者是个并列的关系。
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2)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补充:即然你都说了是被总公司兼并了,那么他原来的工商登记已经注销,现在成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而且他对外的业务也是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生的法律后果总公司承担,因为为公司不是法律关系上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

1、岳阳楼区和怀化市的劳动仲裁庭均有本案的管辖权。

2、丙和乙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临时雇佣劳动关系,也是合同关系。因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

纯粹的法律关系是很简单的,关键是目前金钱在事实上比法律本身更重要。

所以,建议双方最好私下协商解决,都是老乡,大家换个位置考虑一下,适当做出经济赔偿比较好。劳动仲裁庭也是协商调解为主。

一、有管辖权,因为岳阳是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