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关于房屋质量致人伤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3:32:04
假如上海楼脆脆事件中楼脆脆没有经过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即被开发商投入使用并发生人身伤害,开发商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进行区分?
刘学勤律师,我有个疑问,如果开发商没有验收即投入使用是不是视为已经验收?承包人好像只承担保修责任吧。合同法282条,因承包人原因致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这里赔偿的当事人是被侵权人与承包人还是承包人与发包人?

3l说的就是合同法279条的规定=.=~我就是看不懂这句话是如何归责的,因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那这里所说的除外的事项是怎么进行责任分配的?另外由于合同法上规定未经验收视为验收,那么如果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我个人比较同意刘律师的说法,但是希望能有更明确以及有理可循的回答。

应当由开发商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开发商可以向承建单位追偿。

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论受害者向谁索赔,两者均有全额赔偿医院,全额赔付后再向另外一方追索

不知你是否参加过一级建造师考试。里面内容有这么一条:
未经验收工程,开发商擅自使用。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
但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