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民事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3:16:19
你好,近日我家新修砌了两间小瓦房,将工程承包给一个小包工头,只有口头协议,因为工程太小,也就修修补补,所以未定什么劳动合同。
在期房过程中,包工头擅自用我家一个木料作为横板,包工头和一个工人在木板上工作,但木板断裂,造成工人与包工头摔下,我家立刻带工人到医院检查,发现脚上骨折,大约黄豆大小,并为其支付医药费,打上石膏,包工头无大碍,第二日还去医院看其,买了一东西给了两百块钱。
现在那个工人家里不愿了,在我和包工头不知道的情况之下,私自去外地治疗,在后来一次突然提出让我家陪其去治疗,其实就是想让我家为其支付医药费,其女想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我想咨询,我家在这个事故中处在什么地位,要负什么责任,应该赔偿什么,具体怎么操作...
注:工人不是我家请的,是跟之包工头做的。

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三方之间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分别是您,包工头和受伤的工人,在这里分别先称之为A、B、C, A与B之间是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A是定作人,B是承揽人。 B与C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 A与C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在A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就是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在这个案件中,承揽人擅自以定作人的木料作为横板,首先是一种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其次,在没有检验该木料是否能够做为横板的条件下当做横板使用,存在过错,是由于承揽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定作人来说,承担的应是指示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则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在没有这种指示过失的情况下并不承担责任。
  在B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就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则由雇员自己承担损失。
  在A与C之间,也就是您和受伤的工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也就没理由要定作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他并没有找对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象,他应该去找雇主要求赔偿。
  如果这位工人要告您,则您可以在法庭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要法庭驳回起诉。

和你家你没关系啊,吗都不要管啊,同意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