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个现实生活中的贪污未遂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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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实务部门多数人尊重通说,即“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区分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此说的明显特点是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换句话说,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侵吞、窃取、骗取等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结果;贪污罪犯罪构成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也就是“控制说”。
  按照此说来认定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典型案例是: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燃料公司的贪污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燃料公司原系国有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于1998年实行企业转型。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公司经理徐某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3笔共计47万余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作出说明,隐瞒了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3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公司党支部书记罗某对此情况也是知情的。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部分职工知道这一内情后,要求对上述虚增的47万余元进行私分,于是徐某和罗某商定召开职工大会,经讨论并确定虚报负债部分用于冲减企业亏损或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后来并未按此方案处理。2000年6月30日,处于改制过程中的路桥燃料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长为徐某、副董事长为罗某。尔后,两被告人和应某等5人收购了其他16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并于2000年8月17日正式成立路桥燃料有限公司。自2000年4月份以来,罗某明知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虚报负债的情况,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继续同徐某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改制的后继手续。2000年9月9日,路桥燃料有限公司向路桥区财政局交清路桥燃料公司国有资产购买款465.3969万元。随后,被告人徐某、罗某等人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案发后,路桥燃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8日将474357.38元上交给路桥区财政局国资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中,对公司虚设负债款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