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个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问题想请教各位懂法律的大虾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3:26:47
我有位朋友的朋友是一名货车司机,去年年底因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货车追尾,造成对方司机当场死亡,我朋友的朋友左脚严重骨折全身多处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现在关于对对方司机的一切理赔善后事宜都已理顺完毕。因我朋友的朋友是属于被雇佣关系,那这种交通事故从另一个角度上能不能属于因公受伤的范畴呢?有没有权利向车主索要养伤期间的如误工费等等呢?如果有,那么从法律上讲又是怎么明确规定的呢?谢谢!!!

1.如果是雇佣关系就不是工伤,不过雇员的损失应当有雇主承担。适用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可以主张误工费

3.不但可以向雇主主张,还可以向对方司机主张,虽然对方人不在了,但是对方的车主和保险公司仍在,即使你方是权责也可以向对方主张。交强险在无责的情况下仍然要赔1w。有责任的,超过交强险范围的那就按照责任划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能不能赔,要看谁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