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补偿外来从业人员总合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2:15:53
我是04年8月2号进公司的,近来的时候是别人推荐的以临时工的身份开始工作。公司也没有和提出填定合同(当时刚来上海。对劳动法是一点都不懂)一直做到08年1月份公司才在我的要求下和我签了份合同。不过这合同是挂靠在中介公司的。也开始有了综合保险。现在我朦胧的对劳动法有点了解了。但是还是不是很清楚。我的问题就是当时(04年8月)劳动法中有没有临时工这一说法。是不是我公司只要用我这个人就算是达成了劳务关系。就必须给我交综合保险。我现在要求公司补交我从04年8月2号到08年1月1号这期间的综合保险是否合法。说的简单点就是我去提出这个要求有没有可能成功。希望有人可以帮我解答下。。在此我先说声感谢

当然你的保险要求补交是可以成功的,可以得到支持的,也是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

看得出用人单位极不负责任.
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不能成功

原因很简单,你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1年,从你知道这个事开始计算

现在不会受理了,没有办法要求单位补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