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签署企业年金托管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3:34:42
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参加了我公司的企业年金托管人和账管人投标并中标,但签订合同时却要求以省分行名义与我公司签署。请问是否合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说明:该银行以总行名义取得人社部授予的账管人和托管人资格。
如果该银行总行对其省分行有授权书,授予分行可以签署年金托管合同,那么我公司是否是否可以与其分行签署合同?

不合规,请参考劳动部24号文第六条和第七条
很明显。分行以及支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便是授权也是不可以的,合同只能寄送至银行总部盖章

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