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物业服务合同,到底哪个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57:19
我们06年12月入住小区时,与物业签订了一个约定期限为2年的服务合同,也全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由于服务质量每况日下,业主提意见也不整改,业主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拒交期满后服务费进行抗议。法庭上物业出示06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的长期服务合同。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一审判业主全额缴物业费与滞纳金。请问律师行家,到底哪个合同有效,业主该怎么办?
所住小区分三期开发,第三期在09年10月刚刚竣工,所以整个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上诉,不知道哪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06年1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长期服务合同有效,那么在12个月后与业主签订的2年服务合同是否无效?

你们起诉时的地位不对等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你们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也同样有效,但现在你的合同有效期过了,那只有遵循原合同了。法院这样判随合理,但不合情。你们现在应组织超过半数业主共同商讨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是有资格决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约与否的组织,业主个人是没有的。所以说你们以个体业主的名义起诉,肯定会失败。
你们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到当地房管局备案后,可以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利,进行物业公司招投标,谁中标由招标小组说了算。

当然是第二个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