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0:40:57
如果违法事实清楚,担心当事人逃逸(外地人,无身份证),就在一般程序中提前收了罚款,但是没给当事人处罚预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后来果然逃逸了,后来下了罚款,这样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仅是这样的程序问题,是不是要推翻处罚?还是要补上程序?
如果推翻处罚能不能还以同样的理由再处罚?因为违法的事实很清楚。
如果邮寄送达事先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可不可以?当事人留了个地址(不知真假),期限过后,再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不可以?

行政处罚前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不经过处罚前告知,就不能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就无效。
行政处罚被宣布无效后,就不能再给予行为人处罚了。那怕行为人违法事实再清楚。
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必须是本人在场,并经本人签字,不能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给当事人处罚预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就收缴罚款,属于程序违法,不能再补。(既然找不到人了还补啥呀)

就在一般程序中提前收了罚款
行政处罚中只要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