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简单的合同问题,诚意求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5:49:17
甲方将一处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合同约定租期一年。 乙方实际租用了3个月后,以条件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11个月的租金。 甲乙争执不下。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协商不成)? 乙方的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吗?

条件不好是什么情况,是否规定在你们的合同之中。
如果仅凭你提供的情况应该是构成为违约。

这要看你们双方当初签的租赁合同中是怎么约定违约责任的了!
按照条款就可以!

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一般双方在租赁期限内违约,都是赔偿至少一个月租金.

如果你们双方当时的合同中约束租期是一年,切在租期内解约属于违约的话,那么乙就属于违约,反之就不算!

总之这属于民事纠纷,你先仔细看看合同去!

法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应就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11个月租金的退回,既然不能达成协议,那就不需要退那么多。

租期未满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视为违约,按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来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