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40:01
请解惑,过失行为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第三十三条的损毁公共设施,如是过失行为,比如施工过失将公共设施损毁,能否裁决拘留处罚,谢谢

你说的33条全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其中第一项“盗窃”我们可以看出这条规定的是故意为前提实施的行为,就是说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是以故意的要件为前提要件,另外看处罚结果没有警告,罚款而直接处以十日以上拘留也可以看出来,你说的过失行为如果违反该条款项按照这条处罚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另外我看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节的好像都是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