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9:13:24
我是一个租房户,在到期后.房主要求我们对漏水的马桶赔付400多元还有一个因皮带老化不能带动转轮的双缸洗衣机赔付800元,一个餐桌椅子的发白烫伤赔付800元还不联其他的,房主自己将押金1300作为赔偿款拿起来了,同时带来一男一女恐吓我爱人继续交钱,还恐吓要找人打我爱人,吓的我爱人痛哭后来报警.警察来了后,房主还两次上来欲抢我们手机.后来警察把我爱人带出了住处.我们在公安局想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议但房主来了后就让我们继续补钱.
请问这算敲诈勒索案吗?但警察不出来作证,说我没有注意到当时的情况

那些赔偿是因为你们造成的吗?你应该赔的吗?从你说的情况来说,个人认为不属于敲诈勒索,而是民事纠纷。
而且敲诈勒索的起点是3000元。

敲诈勒索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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