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判处中止执行的被告,通常就等于是不用执行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9:20:53
理论上是被告将来有财产后再执行,在实际情形中,只要被告用亲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款、用亲人的名字登记房主、用亲人的名字买车,这样原告就要不到钱了?
被告是没有单位的个体户,也可以说是无业游民,其收入状况只有他自己知道,法院就无法从被告工资中每月扣钱了。

被告一会儿到一个城市给私人老板打一阵工,一会儿又到另一个城市打工,走南闯北,居无定所。
被告再办假身份证在银行开个户头用于存钱,或者用亲人或铁哥们的名字存钱。

如此一来,原告要想知道他的财产线索就难上加难了。

需要纠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中止执行的是没有的。只有在判决以后进入了执行程序的时候才会出现中止执行的情况。但那也不是判决,是程序执行单位的裁定。我要回答的如下:
1,当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死亡的又没有继承人的裁定终止执行,3,虽然有继承人但是没有进入继承程序的也要中止执行。
至于您说的那种情况,原告当事人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适应于举证程序。如果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履行债务应该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并举证。
司徒敏

当然不是这是逃避法律责任,纸包不住火的,迟早会被抓住证据的,而且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法院会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