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回我的养老保险?维护我的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4:49:46
我是79年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85年8月因产后身体虚弱离开工作岗位,87年8月重回学校继续执教,直至99年8月,因国家政策解聘民办教师,我离开了原公立学校.,随后99年8月被本县的一所私立学校聘任,执教至今,始终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今年50岁(从参加工作至今,各种工作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敬请有识之士告诉我,如何能够享受同公办教师同样的退休之后的待遇(即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对此有什么政策?什么部门能够解决我的养老保险问题?(请详细解答,谢谢帮忙)

是不幸,遇到这种事很头痛;
1、从79年参加工作至90年12月期间,你应该享受视同缴费;
2、91年1月至99年8月期间,你从事公办教师职业,因当时政策认可的,所以你应享受同公办教师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个期间你休了二年的时间,这二年是单位同意你休息的还是没同意休息,如是同意你休息的,也可享受公办教师待遇;
3、99年8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应由那所私立学校给你补缴;
你可以找市教委、市劳动局仲裁、市信访办即可解决。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只有在此之前的工龄算作缴费年限,此后要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缴费年限。总共的缴费年限最少要有15年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你过去是民办教师,工作年限国家承认工龄吗?如果不承认从1979年到1997年这段时间是不算数的。不过,你如果你从97年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到55岁就能够领取养老金。但是,你一直没有参加,从现在开始算你已经不可能满足缴费15年的最低限了,也就是说你退休时不太可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过,你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并要求当初工作单位给你一定的补偿。至于要求单位给你补交社会保险费不现实,因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时还需要按日千分之二收滞纳金,时至今日这个数字太大了,单位是不太可能为你补交。即使诉讼官司也不容易打得羸,时间太久,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是一个问题(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案情时1年或者2年)。
另外,你不可能享受像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公办教师是退休制度(参照公务员),不是社会保险制度。
最后祝你好运!

肯定是违规了.

看得出用人单位极不负责任.
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