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资金作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58:02
公司于6月中验资注册150万资金,并于本月底将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全部提出。我于9月初接手该公司需进行建帐,本月已购固定资产等费用13万左右。并在当月把验资帐户注销,重新开设基本帐户,银行帐上存了15万元。
这种情况在我接手会计之前已存在抽脱资金,请问:如果会计如实反映帐务情况会承担相关责任吗?如果把相差的资金老板采用借款的形式借出并签订份借款合同,(请问:借款以公司对公司还是公司对私人??)这种帐务处理可以吗?会计人员有违法的责任吗?
如果还有其他好的办法请朋友们告知,谢谢了!!

我现在作帐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收款--借款
贷:现金
谢谢二位的问答,、
我公司于10月份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局在10月份来公司核查,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通过审核,如果我挂公司之间的往来,税务局会不会查往来那家公司帐来核实是否借款?
如果像这样的手续办理经办人不是会计,会计人员只对其作的帐务处理,这样会计人员还需承担责任吗??

做法基本上就和你的一样,也没什么其他好的办法,至于抽逃资金,肯定是违法的,我接手的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的
申请一般纳税人,主要看你的固定资产和购销合同,至于这笔款还是挂在个人往来款比较好,至于责任会计人员知法犯法,你说你有责任吗?不过这都是小事,一般那些税局人员不会顾问这些的,他们要的是money,给点好处就可以了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见基本抽逃注册资本金都是挂往来帐
如果是公司往来应该更好
写老板的话基本是一眼就看出了
现在你也只有如此处理 如果公司实质运用 后续也会慢慢补进资金 那么只要工商年检时候想办法通过了 就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因为这个现象实在是普遍 让会计人员左右为难 呵

补充:
一般税管员只负责实地查验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一般不会刻意去查账的 看你们税管状况了以及你们招待态度了 万事不排除意外呢
至于责任方面 你不用太担心 一般不会有问题呢 你这种状况即使被查出来最多也就是罚些款吧 又算不上大金额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