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红型)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22:57
我母亲在去世前两年买了中国人寿分红型保险,是一年交10000元,我当时上高中,我问母亲为什么交,母亲就说了一句:一年交10000 ,连续交5年到期就是55000. 可两年后母亲得癌症去世了,保险公司却以我母亲投保前身体不健康为由,认为我们是骗保,让我们只能退保,这件事一直在我心中难受,我想咨询一下保险公司这样做有道理没?由于当时我上高中不懂,父亲早在01年就离世了,希望专业人员回答一下我这个问题,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老《保险法》(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的情况适用的。)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因为你们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个就是保险公司的法律依据。不知道你们是故意欺骗保险公司还是怎么样的,无论如何,根据以上条款,保险公司至少有权“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提醒一点:新保险法2009.10.1起实施,之前买的不适用。
  新保险法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根据以前的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但你如果觉得不满,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你母亲当年投保时不不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来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