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土地分配不合理解决方法的帮帮忙..在线等!!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0:24:09
我先来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有一女孩..因为她是农村户口.所以一直有村里分配的农田。当她结婚的时候由于男方属于非农业户口.所以她结婚的时候并没有连同户口一起迁出本村.虽然户口在本村却没有属于她本人的本应分得的农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解决 需要什么样最为有效的渠道来妥善的解决这件事情
还有一件事 此事当找到村里的某些干部的时候 他们给出的答案说是这是村里一直以来的规定 我查阅了一些法律书籍 说他们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请问在这种事情村委以借口推脱的以后那么应该去找哪里的干部可以有效的解决农田分配的问题 谢了 急急急急 ...在线等 !!!!

可调节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村委的规定是违法的,是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是无效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妇妇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也规定:“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