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大家帮帮忙,咨询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35:44
劳动者在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满10年(快4年左右),但次数已满2次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若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拒绝,也不继续续签普通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
补充:若用人单位在第2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并暗示劳动者不能再同劳动者续签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劳动者再另寻其他工作,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就不需要负上责任?
再补充:我的两次固定合同都是在08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最后到期时间是09年10月21日,也就是说我的合同马上就到了,现在我们公司在9.30日的时候告诉并暗示我没办法续签(理由是公司没办法也不可能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象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是好?并且合同马上到期了,到时候合同就自动终止了,我们怎么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要是说合同已经终止了,已经不存在雇佣关系了,那我又该怎么办呢?!

高律师的回答完全正确。

我是提问者,我还想补充了解下,为什么有的律师又说在细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说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合同是不计算在内的呢?并且还说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满2次后是可以提出和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并不需要赔偿,劳动法里说的是指满2次,在又签定第3次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劳动着提出,单位拒绝,单位才违反劳动法,真的是这样吗?我单位现在不和我签,要辞退我,那我到底有没权利提?单位要是拒绝到底需要不需要赔偿呢!

你说两次固定合同都是08年1月1日签订的。是什么意思?一天怎么能签两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