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民法上的继承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7:17:28
甲有儿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月1日死亡,乙有一子戍,甲于8月2日死亡,甲留有遗书一份,上书:“余之90万元存款,二子一女,于吾驾鹤之后,各得一份。”问“该遗产应该如何分配?”请解释一下详细理由。谢谢!

因乙死于甲之前,乙有一子,发生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场合。所以甲的遗嘱中关于乙的继承部分无效。(参考继承法第十一条)

甲的遗嘱中关于丙、丁的继承部分内容有效,二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继承,二人分别得30万(参考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剩下的30万适用法定继承,由丙、丁、戍三人继承(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按遗书上所说,乙丙丁继承,但乙已死,由其子戊取得乙的继受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权。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他应得的份额作为法定继承开始继承,也就是说,已先于甲死亡,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其子也不可以代位继承。他应得的三分之一,在丙、丁和乙子(代为继承)之间平均分配。
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