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四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3:12:04
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教,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规定双方应履行的条约,那么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不是一样的吗,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哪些方面有有好处和赔偿呢?

14条在司法实践中是如此适用的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么 这个双倍工资只计算11个月 这就是与第十四条之间的联系了 即集合适用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用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用人单位管理有问题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 非常普遍 如果劳动者借用这个机会 就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等等 其实最后危害的是用人单位的权益 法律是制约双方的 也是防止权利滥用的

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办理工伤、养老、医疗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或起诉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和承担经济补偿。
由于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确定用工时间、报酬、劳动防护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岗位的标准。
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不存在合同到期的问题。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严重违纪,否则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就比较麻烦,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视为已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如果解聘你,需要赔偿你经济补偿金,同时你可以要求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你自己申请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上面的赔偿。这个对单位来说代价是很大的。主要就是要他们都需与劳动者签定合同。

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半年、一年、两年等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固定的期限,可以终身干下去的意思

用人单位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要向劳动者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