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法律的问题,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9:42:53
我的一个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当时检查身体没什么大的问题,在医院挂水,就在交警按签了个处理协议,都签字了,赔偿了3000块!但是后来身体怎么又不好了,是否可以追加赔偿呀,肇事司机是否还有赔偿的责任了呀,,
麻烦大家说的详细点,如果可以追加赔偿的话!例如根据法律哪条进行赔偿!
补充一点就是:在交警处理签协议的时候,医院好象没有做腰部的扫描,交警那也没有腰部检查的CT片子!后来就是腰部有问题引起的病变!

首先后来的身体不适必须证明是因为当时的交通事故引起的;
其次还要看赔偿协议中是否有以后不再追究的约定。
如果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或者赔偿协议中已经免除了后续后遗问题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可以追加赔偿,但是协议约定不再追究的除外,后续治理费用极大

后来身体怎么又不好,是什么原因,是刚发现的吗,如果是可以主张,其他情况不能主张

关键你们签订了赔偿协议说明你们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这个案子算是结案了,不好再追加赔偿了。

如果能证明先前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等事由,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新产生的损害,同时要求撤销原来的协议。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协议上是否写了今后不再追究,而是要证明后来身体出现的症状是达成协议时根本没有的,达成协议时对损害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即使协议上写了不再追究也没有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由于在签订协议时未发现腰部的损伤,应属重大误解,并且也可认定为显失公平,你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撤销已签订的赔偿协议。据我所知,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伤者的请求。

如果是这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可以追加赔偿,不管协议是怎么样写的。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