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法律咨询。关于帐目对不上责任追究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3:41:51
【可能有点长,,希望大家帮个忙,看怎么帮助这个李某。】
李某和黄某都是一个县级的稽征所的工作人员,黄某是所长,李某是个会计员。李某在这个所已经工作了有20年,黄某的应该更长吧,不清楚。06年的时候李某通过考试选拔一类的,离开了稽征所,到了县级的国税局。
李某和黄某在稽征所的时候,都有过挪用公款啊那种情况,黄某比较重。而李某在离开稽征所,到国税局任职的时候,已经将自己所挪用的还清。
去年或今年现在稽征所那个单位可能是经营不好(不清楚,毕竟一个收养路费的怎么可能经营不好?不理解具体原因)要进行一些内部调整。于是也把过去的帐目拿出来查。发现对不上,有几百万都对不上。
后来以稽征所的名义,去所在省的省会城市请了一个中介公司,来帮他们算账。还给了几十万的钱。这个公司前后审计了三次,每次的结果都不一样,第一次说李某差了100多万;第二次说李某一点问题都没有,一点也不差;第三次说李某差了5万,黄某也差了很多万。
而李某在离开这个稽征所的时候就把钱已经还清了,最开始算账差钱的时候,黄某找过李某,李某也没要证据也没要什么的,就给了六万。而这六万到底是不是李某应该给的也不知道。因为黄某现在仍在稽征所这个单位,现在人事调动,不想连个工作都没有,再过不了几年也马上退休了,不想搞的退休工资都没有。而李某在国税局,也害怕工作不保,再有十年也该退休了,就拿养老金,靠此以后生活了。
现在李某要打官司,对第三次审计里不属于自己应该给的5万提出上诉。
很重要的一个情况是,在稽征所里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明明应该是A的钱,可能有时候因为顺便,就要B签了字,于是这个帐就成了B头上的。很明显这个A就是黄某。但是不一样的是,这个B并不是李某。
这个事件的情况是,钱是黄某应该接的,只是不是他自己亲自存的银行,而是李某去帮他存的银行。而在稽征所里也有其他人都帮忙这样存过,这个问题上有人愿意出庭为李某作证。
但是黄某有当时李某去银行存钱的复印件【没有原件】!

这个事情,最初李某的朋友有个是县级法院的,说,对方证据不足,不会对他构成什么威胁。后来黄某请客吃饭可能说了点话给了点好处,后来又找了市级的法院的人,可能有给县级的施压,

“现在李某要打官司,对第三次审计里不属于自己应该给的5万提出上诉。”上诉?没有起诉,没有一审,哪里来的上诉?只能先提出异议。
存钱的复印件?有存钱的事实,那么找原件非常容易,只要到银行去取证就可以。
“ 这个事情,最初李某的朋友有个是县级法院的,说,对方证据不足,不会对他构成什么威胁。”对方是指黄某么?

我想问下,这到底是提起公诉了还是什么民事诉讼?

1、什么诉讼非常重要,到底是刑事诉讼的挪用公款还是民事诉讼?直接牵涉你问的问题——什么情况对其有利
2、审计结论是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有强有弱,如果有其他更强的证据则可以推翻审计结论;

你所说的情况有可能构成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罪,具体情况需详细分析,你可以参考一下标准来衡量以上你所描述的行为性质: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经制度,未有合法手续擅自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
贪污罪在广义上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身份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贿赂、侵占、勒索、榨取公司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取利行为。狭义上的贪污罪指的是贿赂、勒索等以外的公务侵占行为。
首先,二者犯罪主体同是特殊主体,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不具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受委托于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亦可作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但二者侵害的客体均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最后,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合法条件,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
其实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动用公款归自己或提供他人使用,准备以后归还,并无永久占有之意。这也就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