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之路该如何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0:08:47
90年代末,因为企业的原总经理退休,原任企业人事部经理张女士,虽然是无固定合同制度工人(即长期合同),竟然被新上任的企业总经理停发其工资及停交社保,当时社保还没设有个人窗口,断交社保后要补交十分困难,张女士为了保持社保的连续性,马上自己掏钱委托其他单位代其买社保。此后张女士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与投诉,直至2005企业给予补偿几万元,但亦不足以抵偿她的工资与社保。张女士无奈之下,选择走司法途径,法院竟然不以劳动法为依据,却认为调档案时间就是离职时间,如果张女士无调档案,就以公司停交其社保的时间、其他单位带其购买社保的时间为离职时间。跟俊劳动法,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该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离职时间,而不应该以购买社保时间为准,可是二审法院却以社保已换单位购买为离职时间,法院是否依法行事,实在令人费解,张女士维权路应该如何走下去。
回复 于蓬尧律师

因为张女士的职位比较高,企业是不能保管她的档案的,她与企业并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开除她的任何文本文件,还有她本人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所以劳动合同应该是一直有效的。

她的档案和社保都转出去了,她还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如果没有,法院的认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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