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3:55:48
律师好,我是帮我妹妹咨询离婚需要些什么程序...妹妹和妹夫结婚四年了,儿子也已经四岁了,由于两人的性格不合,加上男方的家人也从中挑拔,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在我妹妹提出离婚,妹夫提出以下条件,儿子,他不要,也不管,不出一分钱,认亲时,给我妹的两万元礼金要退回,他在外面欠的债,他不还.这其间还他们借了三万块钱给妹夫的朋友,借条在我妹手上,但是欠债的人是一直和妹夫单线联系,我妹无法联系上欠债者,妹夫表示这笔钱我妹妹没份,是他一个人的,我想请问,这是他们婚姻其间的金钱呀,能这样处理吗?我妹和妹夫并非一个地方的人,结婚证是在妹夫那领的,现在我妹要上诉离婚,需要到妹夫那边去上诉吗?妹夫经常在外面赌博,在我妹不知情的情况下跟别人借的赌债,这个我妹也有责任偿还的吗?麻烦律师帮我分析下,解释给我听...急需你们的意见,在次说声谢谢!!!!

你妹嫁的那算是人吗?畜生都比他好!
1、看情况诉讼离婚比较好,起诉的话就得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彩礼不需返还。
3、离婚后你妹妹抚养你的外甥,你妹夫要每月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4、借条要收好,不管能否联系得上,作为证据这总要保留的。因为你妹未同意放弃债务,因此你妹夫擅自放弃债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同样他认为钱是他一个人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5、赌搏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你妹不用偿还。而且因为你妹夫在外赌搏,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财产分配方面应该是你妹妹多分。
因为情况复杂,建议请当地的律师解决,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对于法律程序不懂的你妹妹最好还是要有人当面帮她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3万块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