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然是危房 定金能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27:00
律师们好,我与前几日在中介处和卖家签订一套购房协议,定金为2万元,中介费为2千元,均已付。今天去过户时发现房子为危房,房管局正在评定危房中,我已经复印了评定的这个相关材料。而且另外发现,卫生间马桶下水不畅,不能住家。所以今天没有支付余额。卖家说是我违约,并要没收定金。中介也要没收中介费(虽然协议中写明如果违约要支付违约金),请问这个是谁的责任,如果诉讼 我的胜诉几率多少
而且合同上还写了今天必须履行过户手续,我和卖家说的意思是等这个危房评定下来我们再来协商 如果不是危房我们还可以购买 如果是危房 我们就不能买了。但是卖家说 合同上写了是今天,而且房子也看过了的。没有任何时间的拖延,否则就吞没定金。一般人肉眼看怎么看出来是不是危房嘛,而且他们的抽水马桶居然是地下挖个洞的,没有任何管道。一时看不出来,时间久了不就满出来了么 ,还是隔壁的邻居告诉我们的。真是黑啊。而且现在居然和中介联合起来说和我们口头上说过这个是危房,我哭~

卖方有故意隐瞒房屋状况的行为存在,有欺诈性质。如果被定性为危房,完全可以要回定金、中介费用,并可以反诉卖方合同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楼主百分百胜诉。

  抄几条合同法供楼主参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百分百能胜.这没挑的,危房也敢拿出来蒙人.告丫挺的.

具体的法律依据我没有。
但我做了几年中介了解到。
你可以通过法律追究中介公司方民事责任。
中介方有义务在向客服方介绍房屋前先调查房屋是否是合法产权.是否能买卖。如有房子自身问题,必须无条件告诉客服。否则是误导 诱骗。
具你上述,口头说法是没任何依据,如有房子质量问题,应文字表述在购房合同中。有便于房产过户登记。
我估摸着,胜诉大,因为会追究中介的行业道德责任和其取消房屋中介业务员的工作资格证。情节严整...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