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短期促销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报酬怎么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2:30:25
我想知道《新劳动法》关于09年十一和中秋节短期促销员上班有无三薪?我们从2009年9月29日上到10月31日,期间经过了国庆节和中秋节,按国际按规定应是4天法定节日,请问我们作为没有和用工单位制定劳动合同的短期促销员有无三薪?谢谢各位!!!最好搬出《新劳动法》原文里写的。
回答不太相附。我们是商场里的短期促销员,短期是指只促销一个月,但每天上班时间都是早班:6小时,晚班:6个半小时。

无特别规定,这样用工关键看双方约定。见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仅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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