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大侠帮我看看我的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写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25:05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姓名:张谊胜 性别:男 民族:汉 离异带一小孩 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九日出生 地址:四川省安县花荄镇罗林村5组(现租住花荄广兴街48号) 职业:农民兼经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张玖红性别:男 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古泉居委会 身份证号:510703197911171732 2009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蒋光忠 性别:男1976年11月07日出生,地址四川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峨眉路1号,身份证号:510227197611073253 2009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等等共计五人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五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23436元及车旅务工费2000元。共计25436元 3、判令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五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共计五人凌晨撬门进入永生通讯音像厅盗窃手机、移动电视 电脑等(折合人民币23436元)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现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五人一案,已经广元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广元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五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广元旺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玖红、蒋光忠等五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5436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

明确告诉你:盗窃案件的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这种情况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