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专业问题,高手请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1:22:26
我爸爸71年进入国企工作,工作到2002年的时候企业改制,给与了一次性工龄补偿金。然后马上返聘回原单位工作,期间没有间断过。后签订了有年限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10月1日,到了2009年10月1日的时候我爸爸已经满了55岁。
企业现在合同到期了不想和我父亲续约。劳动法42条规定连续工作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能不管。可是单位现在说我父亲连续工作没有15年。
难道之前的工龄就不算在劳动法的计算内?我父亲并没有间断过在该单位工作啊

我父亲55岁了不可能再去其他地方找工作。有没有相关法规对与这一部分人有保护?有的话能否帮我找出来,谢谢
1楼的说违法,现在我也想去告,关键是我不知道法律依据。。你能给个法律依据吗?

这是明显违法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如不服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行了!

你好:

建议拨打12333咨询比较靠谱。我个人认为,由于你父亲的工龄已经与2002年一次性买断,因此,2002至2009年这段时间没有超过15年,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

劳动法规定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曾明确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就能够买断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所以“买断工龄”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虽然这种提法不正确,但是在很多地方和企业都在实行买断工龄的做法。那么在法律上该怎样认识买断工龄呢?显得非常必要。
当前对“买断工龄”起码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很显然,只有第一种解释是合法的。第二种解释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应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忽视员工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