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贸易结算量与实际量不相符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36:17
前期我公司某加油站加油机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发现其中一支加油枪超过规定误差范围,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公司加油站提出如下处罚,具体判决依据如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害,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现在重要的问题是,这支加油枪刚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所检定合格且该加油机各部件签封完好,在检查发现该枪不合格时,我们按要求停止使用该枪,即知道该加油机超过允许误差以后并未形成油品销售的事实。
但是,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最后还是对我们发出罚款决定书。这算不算野蛮执法。我该怎么办?

个人认为不算野蛮执法 因为有法有据 事实上你们的设备确实不合格

一般情况下,加油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油准确度会产生偏差,这是懂道理的人应该明白的常识,而且是签封完好的情况下,加油站不存在舞弊行为,作为文明执法者,最多予以警告和限期整改,进行罚款有创收的味道,难以令人信服。
而且加油站在受检查发现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使用,不应确定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因为难以确定具体超差时间,是否存在超差后贸易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法确定。再说,就算有责任,其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所应负主要责任,是否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所在检加油机时调整了准确度导致不合格也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