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总:国企改制与工会的选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11:12
着眼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国企改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得到了强力推进。但另一方面,改制之后一个良好的企业劳动关系格局并没有同步在制度层面上建立起来,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状况在许多企业仍然存在,劳资矛盾在部分场合下表现得还很突出。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与改制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适应,怎样切实加强和改进改制企业工会工作,通过科学的维权机制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便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历史性地摆在了各级工会组织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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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改制的基本定位应该是更快更好的发展及人民群众分享改革的成果。以南京市“三联动”改革为例,从整体上来看,这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展基本顺利,职工安置总体平稳,职工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维护。但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调研发现,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部分企业改制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彻底、职代会走过场的现象。各级党政出台的相关改制文件都要求依法保护职工权益、切实维护职代会权威,大多数企业也都能做到改制方案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由职代会审议通过,但仍然存在一些职工参与不充分、职工权益维护不到位的现象。如有些企业借口时间紧,不充分公开,不让职工充分参与;有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存在代表结构、资格不合要求,审议不充分、表决不规范等问题;有的企业由于职代会多年未改选,职工代表已不能代表普通职工的利益;有的企业改制程序较为简单粗暴,对改制方案没有进行详细的宣传解释。由于不公开、不透明、走过场,造成部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二)部分特殊职工群体在改制后权益受损。在确保改制顺利进行的同时,一些职工承担了较多的改革成本,加上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使其生活上较为困难。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尽早收回投资,尽可能压低职工工资,造成职工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下降;一些年龄较大的职工家庭负担较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困难,家庭整体收入受到影响;一些困难企业职工老工伤待遇尚未得到落实,其劳动能力

市总工会招待所改制时未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而是由市总工会改制办(包办代替)直接组织实施。
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市总招待所制定的改制预案,没有招待所职工参与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没有有效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形成的决议。
市总改制办没有按照“296”号文件精神妥善安置职工,而是采取一刀切,大面积裁员的手段(裁员面积高达93.75%以上).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关闭应当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市总改制办只用了1天)
此做法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共决权。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