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工伤和工伤如何认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47:09
本人是某公司乡镇支局职工,2009年7月受领导指派在工作时间去本公司参加体育比赛。比赛期间滑倒,经诊断半月板损伤。现以做半月板全切除手术。目前单位已经将我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报销。我想问问下一步我应该怎么办,我知道已经超过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间了,是否自己申报?另外我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还是比照工伤?如比照工伤是否也需要劳动部门认定?怎样和单位签订比照工伤合同和后续治疗合同?万分感谢!!!!!!

比照公司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提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称为视同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是对视同工伤条件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没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可以自己申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