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9:57:51
我08年5月20日入职,6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起止时间为2008.7.1--2011.6.30,试用期为08.5.20--08.7.31,今年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减了不少人,本月又要与合同未到期的许多员工结束劳动关系,我不同意,象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
因5、6月份公司未给缴纳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40%,差不多0.6倍工资,所以要求公司补缴,或者多给点补偿;另外,既然是协商,若向公司提出合同到12月31日止,再补偿1.5或2个月工资,两项合计是4个月工资,若公司不同意,强制解除,起码也需赔偿3个月工资,另外还有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这样也是4个月工资。如此是否可行?

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6个月到1年补偿1个月,不到6个月,补偿半个月.如果协商不一致,而公司强行解除,要双倍补偿.
你同意就补偿你1个半月,不同意,就补偿3个月,但公司也可能把你待岗,只支付你最低工资标准.你自己考虑了.

解除合同,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08年5月20算起,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1.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如不同意去社保局进行劳动仲裁.
2.解除合同的话发给补偿金是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余下不满一年的也按一个月发给,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再加一个月,如果有违约金约定的再加违约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