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书公司领导不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6:29:18
我于2009年10月7日,向部门主管提交了辞职书,当时主管不同意辞职,未接收辞职书,10月10又去找主管,主管还是不同意,但在辞职书做了批示,表示不同意.后又找总经理,总经理表示不同意且不做批示.公司至今未安排工作移交.按照劳动法执行的话,我可以于2009年11月6日离职.补充说明:我于10月7日拿到一家非常好的公司的OFFER,该公司要求11月9日必须到岗,并必须要有离职证明,否则OFFER做废.
现在余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请大家帮帮忙,有如下几个问题:
1.只有主管批示的不同意字样的辞职书能否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提交过辞职书?
2.提交日期为7号,主管批示为10号,以哪个为准?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是在30天之后还是现在就可以申请,申请时间是不是比较长,具体是什么程序?
4.如果仲裁时间较长,这样就会影响下一份工作的报到,有没有别的快速的方法拿到离职证明?

劳动仲裁至少要30天,肯定来不及了。唯一的办法是去总经理家里闹啊。否则OFFER作废,你多好的机会就没有了。抓紧时间去闹吧。还有20天的时间,每天都去闹。

劳动合同法规定 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到时候就可以走了 不用任何人批准 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部门解决

没招。协商或磨总经理。

拿钱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