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分割的问题亟待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7:22:34
我丈夫与他前妻于1979年共同建造一处宅基地,于2009年,6月全部过户给我。他们1991年离婚分割房产时我丈夫故意遗漏一间房产。其他四间房屋均以折价给他前妻。但我丈夫前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房产分割对方故意遗漏房产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我丈夫赠与我的房产或者从新分割。此处房产95%是赠与给我,5%是卖给我,均已过户给我。我丈夫现也后悔把房子过户与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与撤销赠与。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能够把房产撤销吗?(我丈夫现与我离婚的原因是他与前妻重归于好了。赠与协议中没有附带义务)

1991年离婚分割房产时你丈夫故意遗漏一间房产并过户给你,你补那间房子的一半房款给他前妻。因为那间房子有一半是他前妻的,他自己这份赠予成功。其他四间房屋均以折价给他前妻。那么是你丈夫的财产,他有处分权,而且已经过户了,赠与协议中没有附带义务,已经赠送成立。不能撤消。

他前妻的撤销权已过时效,因此他前妻的要求无法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业已生效,你丈夫的要求也不能实现!

如其能举证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是可撤销的.